当前位置: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饭店员工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饭店员工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时间:2021-10-19 12:28:49 浏览次数:

 (管理制度)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20XX年XX月

 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目录

 总则 员工招聘和培训教育 劳动合同管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和员工守则 奖励和惩罚 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宿舍和食堂管理

 附则

 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 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公司简介(用壹俩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 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 3 条公司机构(用壹俩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 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4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xxxxx XX公司;员工 是指xxxxxx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 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 5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 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 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 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 第 7 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

 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运 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 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 8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 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9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 任人唯贤、 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

 第 10 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 壹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

 须年满 16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 11 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和其他用人单位合 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 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12 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 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 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 ,不扣留员工的 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13 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 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于岗深造培训教 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14 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 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 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 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 支付培训费用。

 第 15 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 用期满于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 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 具体支付办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 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 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 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

 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 支付。

 第 16 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 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5 天至 6 个月:合同期限不 满 6 个月的,试用期 15 天;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壹年 的,试用期 30 天;合同期限满壹年不满俩年的,试用期

 60 天;合同期限满俩年之上的,试用期 3 至 6 个月。

 试用期包括于劳动合同期限中,且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 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 17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

 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壹份。

 第 18 条劳动合同统壹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 19 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且生效;劳动合 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20 条于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之上的员工, 能够和公 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 外。

 深圳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 25 年、女性连续工龄 满 20 年,且于本公司连续工龄满 5 年的,能够和公司签 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21 条公司和员工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 定第 31 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够不支 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壹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 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22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 6 )、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金。

 第 23 条有下列情形之壹,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

 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 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运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 市有关规定 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 31 条支付);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 另多支付员工壹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代 通知金); 依本条第壹款第( 1 )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 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 病的增加 50% ,患绝症的增加 100% 。

 第 24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 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3 )、女职工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 内的(4)、应征入伍,于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5 条公司和员工能够于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 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 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办理;

 (3)、对生产、运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26 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 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俩款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 27 条有下列情形之壹,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 4 )、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 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8 条员工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于符合计划生育 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 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 22 条的情形除外) 。

 第 29 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 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且于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的,于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 合同通知书》,且于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 动合同手续。

 第 30 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且于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 同手续。

 第 31 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于本公司的连续工作 年限计算:每满壹年,发给员工壹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 壹年的,按壹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 21 条和第 23 条第( 2)项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 12 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 23 条第( 1)、(3)、( 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时,经济补偿金能够超过 12 个月工资(不封顶) 。

 依本规定第 23 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 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 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 平均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 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 32 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 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 33 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 : 00 ?12 : 00 ,下午 13 : 30 ?17 : 30

 第 34 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和员工协商能够依法延长 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 日延长工作时间壹般不超过 3 小时,且保证员工每周至少 休息壹天。

 第 35 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 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 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 36 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 2 )休假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壹节 3 天、国庆

 节 3 天。

 第 37 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 1)、年休假:工作满壹年未满五年者 5 天,满五年未满 十年者 7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 10 天,满二十年之上 者 14 天。年休假和春节假壹起连休。

 (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 可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 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加 10 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可享受丧假 3 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 准,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

 (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 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 壹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者( 24 周岁以后生育 第壹胎)增加产假 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 加产假 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见护假 10 天。

 (5)、探亲假:于公司连续工作满壹年之上的员工,和配 偶或者父母不住于壹地,又不能于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壹 个白天和壹个晚上的,于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 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 3 至 24 个月: ( 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于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 5 年之上的为 6 个月。

 ( 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之上的,于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 5 年之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 10 年之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之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 20 年之上的为 24 个月。

 劳务工 (非深圳户口员工) 的医疗期为 15 日至 90 日:不 满壹年的,为累计 15 日;满壹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 加 15 日,但最长不超过 90 日。

 第五章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

 第 39 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 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 班津贴、高低温津贴、 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 40 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 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 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 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 41 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

 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一 92 天2,小时工

 资=基本工资一 临刀、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 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 42 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 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200% 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300% 的 加班工资。

 第 43 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能够安排员工补休而 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44 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公司于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壹式二 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于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45 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每月 15 日前 发放前壹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于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3 日内壹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 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 46 条公司停工、停产于壹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1 个月 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 产超过壹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 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第 47 条员工医疗期于壹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 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60%;工龄 满五年不满十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 70%;工龄十年之上者, 为本人工资的 80% 。

 第 48 条员工医疗期于壹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 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 为本人工资的 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之上者, 为本人工 资的 60% 。

 第 49 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第 50 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能够要 求员工赔偿,且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 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 ,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能够于工资中 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 ,扣除 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 本人工资的 20% ,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51 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 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 52 条有下列情况之壹,公司能够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 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 3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能够减发的工资;

 ( 7 )、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能够减发的工资;

 ( 8 )、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53 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 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 54 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且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 遇。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第 55 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 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 进行检查。

 第 56 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作业指 导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 57 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 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 58 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 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 从其规定。

 第七章劳动纪律和员工守则

 第 59 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必须自己打卡, 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

 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 旷工;

 ( 5 )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 ,且附上关联证明(病 假应有医生证明) ,于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 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 6)、壹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之上的, 应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 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壹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 交《辞职通知书》 ,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壹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 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 60 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 服;

 ( 2 )、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 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作业指导 书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 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 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 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

 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 开源节流, 节约用水、 用电、 用气,

 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 团结友爱, 不得无理取闹、 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 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 )、上班时间壹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 务不得逗留;

 ( 11 )、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 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 12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 61 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作业指导书:

 ( 1 )、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

 前检查工作,于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

 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作业指导书,

 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

 时告知领班和关联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 急措施,且及时将情况向领班、 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方案;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 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 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 7 )、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且由

 关联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 8 )、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于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

 乱放;

 )、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于指定场所,且充 分注意烟火。

 ( 11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

 司;

 ( 12 )、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 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奖励和惩罚

 第 62 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 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 63 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 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 扬。

 第 64 条对有下列事迹之壹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 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壹种或壹种 之上的奖励: ( 1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 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 2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 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 3 )、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 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 4 )、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 6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 65 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 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 66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 效的,第壹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 1 次, 且罚款 20 至 50 元;每警告 2 次记过 1 次;壹个月内被 记过 3 次之上或壹年内被记过 6 次之上的,予以辞退: ( 1 )、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 (每次 3 分钟之上) 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 4 )、擅离职守或串岗的(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 6 )、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 8 )、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 9 )、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 10 )、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 锁门的;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 13 )于禁烟区吸烟的;

 ( 14 )、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 15 )、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 )、工作时间,和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 17 )、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 18 )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 19 )、有其他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 67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 效的,每次记过 1 次,且罚款 50 至 100 元;壹个月内被 记过 3 次之上或壹年内被记过 6 次之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 的;

 ( 2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 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

 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 6 )、于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 7 )、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 8 )、有其他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 68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 效的,予以辞退:

 ( 1)、壹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 5 日或者壹年内累计旷工超

 过 10 日的;

 (2)、提供和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明, 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作业指导书,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

 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1000 元之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

 经济损失 1000 元之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

 经济损失 1000 元之上的;

 (6)、于异性宿舍和异性员工同宿的;

 (7)、有其他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 69 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

 处罚外,仍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