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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多篇】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时间:2021-10-24 20:19:03 浏览次数:

 

 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多篇)

 ? 第一篇: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胡超9072

 【摘要】独立董事是股份公司两权分离条件下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保护公司内部弱势群体而产生的,独立董事的设置合权利行使是行使是法律强制的结果,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应该依赖于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并取决于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被立董事不是要剥夺公司决策者的权利,而是要对决策过程中可能的失误进行纠偏,以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介绍了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概况,提出了政府在立法、激励与监督三个方面的构想。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 1

 analysis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overview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proposed

 government legislation, incentives and supervision of three ideas.

 key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s; corporat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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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独立董事(通常由市场、财务或法律方面的专家出任,故又称为专家董事),就是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经营管理职务, 不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与公司或经营管理层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的董事。

 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

 当前,在世界许多国家, 独立董事制度的影响不断扩大,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评估与平衡作用已被现代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之一。

 ?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四年多以前,广东科龙集团在香港上市,按港方要求聘请了四名独立董事。此后,我国国内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也大都设置了独立董事。为此,我国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在董事会人员结构方面还有特定的要求( 外部董事名占1/2 以上, 并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作了规定,但对国内a 股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不过,随着公司制改革的推进,对于公司治理结构认识的深入,如今不少国内公司制企业也开始主动聘请经济、财务或法律专家担任独立董事,其中不乏成功案例。

 1999年,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请来两名独立董事,并根据其意见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突出主业。在房地产等领域收缩战线。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增加80%多,并一举扭亏为盈。对于独立董事,白云山公司的感受是,就如同伸出了一根天线来接收更广阔的信息,企业决策有了监督,减少了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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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经济界、法律界已对其普遍认同。2014年4月召开的全国企业改革与宏观工作会议上,国家经贸委明确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积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许多企业聘请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改善董事会形象或仅仅将其作为聘请顾问的新形式,而没有真正认识到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独立董事数量少、地位低、权力小,在董事会中只是一种点缀而已。

 ?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远没有形成。目前88.27%的独董是由大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提名的,独董与控股股东实际上存在着“ 雇佣”关系,充其量只能算是个外部董事。在许多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一股独大”以及“吞噬”小股东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正常工作和基本职能的实施,影响了公司治理秩序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必须为规范市场秩序采取相应举措,不断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立法完善。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人数和职能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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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必须确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法律地位,以便独立董事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师出有名”。明确规定大型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

 其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占有足够的数量和比例以保证其决策地位和发言权,从而是董事会能更好地发挥决策和监督的作用。

 第三,在经理的工资薪酬,公司财务预算,审计等一系列需要独立进行的重大决策确定应由独立董事全权负责。工薪和财务等独立性问题的决策公正性和客观性是关键而且与日常经营无直接联系的,因此独立董事所特有的善良动机、独立判断和良好远见能有效保证决策的公正和客观。我建议参照美国的作法,在董事会下设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来专门负责这些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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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4年2月2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订的国内a股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公司的董事会人员构成情况。

 (2)任职资格。

 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即规定独立董事的出任条件。我国《公司法》第57条、第58 条规定董事任职的禁止性条件,但没有积极条件的规定。

 我认为:

 首先,为保证独立董事保持“独立”,在任职禁止条件中除包括《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外还应增加“无利益性”条款。即独立董事必须从与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士中产生。具体判断标准可借鉴美国律师公会的界定:只有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以4

 

 下情形不符合“独立性”:与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关系或类似关系;与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以致经常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如公司和投资银行或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

 其次,独立董事要给董事会带来外部经验、知识并为公司提供科学稳妥的决策。其自身就必须拥有丰富的知识、良好的专业素养。

 因此,规定独立董事任职的积极条件是必要的。拟借鉴我国仲裁法的类似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在财务、经济、法律等专业领域有足够的从业经验和良好业绩。明确规定最低从业年限或者必须具有专业高级职称,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素质。

 (3)选拔制度。

 为避免独立董事由内部产生而丧失其特有的“独立性”,建议仿照美国模式,允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选举可考虑采取累积投票制和大股东表决权限制两个方法:

 第一,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98条第1项规定,“股东会选任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权,除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多者, 当选为董事”。此项立法一般称之为“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起源于美国,系摄取国会议员之比例代表制精神,而应用于公司董事之选举,其基本思想乃源自于“公司民主”理论。经过此一制度的设计,可以防止股东会中多数派以其优势地位而把持选举,使少数股东也有将自己的利益代表选入董事会的机会,以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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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表决权的股东基于股东权的持有对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为否可表示之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表决权以所持有股份为计算标准,即“一股一权”。为限制大股东操纵,可以借鉴台湾公司法中对于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制的立法精神。(台湾“行公司法”第179 条中有如此规定“一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者,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并拟应于公司法中明文规定限制之标准,其效果才能真正起作用。

 (二)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是为了给独立董事提供更好的“舞台”,让独立董事在其中能“心甘情愿”地为公司带来“精彩的演出”,使企业呈现出一排派“热闹而祥和”的氛围。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一定的激励对独立董事自身是有利的的。但如何把我激励的一个“度”,仍然是一个难题。“度数太高人易醉,太低又起不到效果”,因为,每一个独立董事个体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因此,如何把握这个度呢?例如,很多大型企业都有直接薪酬制度。这在一方面,满足了独立董事的需求,但“金钱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我们不能把人的行为来量化,因为,从人类行为学及心理学的角度看,量化不一定会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在此基础上,陈欣(2014)提出了“间接薪酬”制度这一概念。他认为,“独立董事的劳动报酬不从公司直接领取,而是由非赢利的自律性中介行业组织根据一定的规章发放给独立董事的一种薪酬制度。”并强调,“独立董事的职责是以外部人的身份介入公司事务,监督内部人的经营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权益。”有人建议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董事费。而关于董事费给付方式,目前还没有通行6

 

 的作法,有些企业考虑是不是给独立董事一些期权或股权,让他们与企业发展有更密切联系,但同时又有影

 响他们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担心。这还有待理论界进一步探讨。

 (三)监督约束机制。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59条和第123条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其立法目的主要是防范董事的“私心”,防止以权谋私,相对业务执行董事而言,独立董事的“责任心”问题则更为关键。因此,明确董事的“善管”义务成为立法必要。在明确董事“善管”义务时,应注意建立一套对董事主观状态的评判标准,譬如,判断董事善管义务的履行,以普通谨慎人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情形下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作为衡量标准。并同时规定董事违反善管义务的责任和责任追究主体,这样就能使董事善管义务更具可操作性,能有效约束独立董事。

 ?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工作中,国家政府机构背负的担子是沉重的,各级政府必须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让独立董事们既独立又“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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