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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四)

时间:2021-10-21 14:38:39 浏览次数:

 浙商金惠引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在您投资集合计划之前,您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此外,您还必须了解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包括所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投资品种、特定投资组合设计等所蕴含的特定风险,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

 由于集合理财计划资产组合中包括股票、基金等风险类资产,因此您在投资集合计划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对此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请您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现将您可能面临的风险揭示如下:

 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基金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6、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7、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8、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客户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单位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管理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

 合同变更风险

 本集合计划约定产品合同可以进行变更,当进行合同变更需要征求委托人意见时,如果委托人没有按合同约定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

 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作为限额特定理财产品,除面临上述风险外,还面临以下特定风险:

 1、设立失败风险

 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或其他同业竞争(如基金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2、委托人参与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为保持集合计划资产规模的稳定性,从而便于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本集合计划规定自集合计划成立起每满3个公历月开放一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其他时间不允许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该开放期和流动性规定虽然有利于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稳定性,但也给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带来一定流动性风险,使得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计划后的一定时期内无法退出集合计划。此外,由于本集合计划有人数参与限制,可能会出现计划份额较为集中的情况,如果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退出日,出现较大数额的退出申请,将有可能使本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

 3、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终止清算风险

 作为限额特定理财产品,本集合计划规定了委托人初始参与金额下限(100万元)和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上限(200人),该限定在清晰界定特定客户及控制集合计划资产规模的同时,也给本集合计划带来一定的存续风险。由于本集合计划规定一年仅开放十个工作日允许投资者参与和退出,同时集合计划参与人数有限且每位委托人参与金额较大,如果开放期出现委托人集体退出而导致的持续巨额赎回,将使本集合计划面临提前终止清算风险。同时,本集合计划规定投资者如果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至少持有50万集合计划份额,否则必须全部退出,因此在开放期内投资者集中退出本集合计划时,该规定有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规模急剧下降从而面临提前终止清算风险。

 4、强制退出风险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50万份,则管理人将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以上《浙商金惠引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本人/机构已经完全阅读并充分理解其全部内容,同时,本人确认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及其授权人员已经就集合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对我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本人/机构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