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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的调查_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时间:2021-10-24 17:58:08 浏览次数: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对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予 以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部署。XXXX年XX月XX日XXX同 志在司法部召开的人民满意的司法所、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 员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所是司 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群 众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 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基层业务工作的重要职 责。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基层综合部门共同构 成我国基层政权的政法组织体系,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 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目前基层机构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捷,司法所建设工作是当 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司法所建设纳入到 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筑基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 政组织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等各项 工作的职能作用,这既是维护我市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的客 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我 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广泛开展调研工作,现就 XX市基

 层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设提以下几点建议:

 、存在的问题

 XX市现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指在街道、乡镇专门或 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 XX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XX名,未占用司法行政编制 XX名。从我市基层司法行政 机关和人员的发展历程分析,很多问题既有复杂的历史原 因,也有近年来的客观因素,主要问题有:(一)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司法所作为街道、 乡(镇)自设的一个职能机构,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缺乏 必要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些并不系统完善的临时性指导文 件,同时缺少必要的分工和协作,如综治办、政法委、法制 办等,从而导致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确, 职能界定不清。工作任务从宏观上看很重要,很具体,但到 了基层实际操作难度大,用司法助理员的话讲:“工作太软” 而且优无奖、劣无罚,干好干不好没有太大的区别,只能靠 觉悟工作。这些都和司法工作本应具有的性质差距太大,极 不相称,也导致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政府的重视程度大打 折扣。从司法所的发展历程来看,司法所的机构设置不同于公 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是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又 没有在中央编委“立户列编”,司法所的设置与否主要取决 于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因此,明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 法律地位职能,解决司法所的“立户列编”问题,是司法所 建设的首要环节。(二) 人员杂、素质参差不齐,人事管理不统一目前全市

 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 XX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 XX名,不 占用司法行政编制 XX名。人事管理情况大致分两类:一类 是占用地方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人事、工资关系均在街道、 乡镇,共X人;另一类是非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干部共 XX人,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 XX人,非法律专业人员 XX人,人事 关系的不统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势必影响基层司法行政 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

 没有单独“立户列编”,在实践中形成了 “谁建机构谁用人” 的方式,司法局没有任何人事权力。由此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方面拨给我市的司法助理员专用编制没有得到有效使用 ;

 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助理员没有公务员身份, 有的年龄偏高,

 专业素质较低,难以保障工作质量 ;另外由于公务员轮岗,

 基层领导可以随意更换司法助理员,许多新上岗的人员不具 备专业素质,经过努力刚熟悉业务,又轮岗到别的地方,新 来的又要重新熟悉,常此以往,使工作缺乏连续性,发展就 更困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协同作战能力,难以发挥 基层司法行政的整体合力。(三) 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我市九乡二镇

 三个办事处的司法所共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 XX人,兼职X

 人。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司法所主要职责有 8项:指导、管

 理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排查调处工作 ;协助基层政府处理

 重大疑难民间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治理工作 法律服务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多 年来,广大司法助理员在各方面工作中都做出了巨大贡献, 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他们不计个人名利得失,为维护社会 稳定,保一方平安,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日趋繁重的工作也使本就人员 不足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应接不暇,而且司法助理员在完成 本职工作和政府部门的涉法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大量其他工 作,特别是近几年,地方政府领导经常交办一些临时性、应 急性任务,使司法助理员工作任务繁重,不能深入开展司法 行政工作。(四)缺少必要经费、待遇低,保障措施不利由于基层司 法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一直悬而未决,必要的财政办公经费 也没有保障。市财政中没有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专项经费 预算,所以办公经费没有。许多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是“一 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生存模式,市司法局也只能从收取的法 律服务所管理费中支取司法所的日常管理经费,挤多少钱干 多少事,司法助理员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司法助理 员的待遇问题也没能很好解决,由于编制问题一直没有解 决,司法助理员应享受的政法干警每月的津贴也无法落实。综上所述,明确法律地位、“立户列编”、理顺管理体

 制是司法所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