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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秀4篇(2023年)

时间:2023-10-13 13:40:31 浏览次数: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秀第一条为了提升实习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实习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秀4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秀4篇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秀篇1

第一条 为了提升实习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实习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招聘的全体律师助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律师助理,是指经试用期考查合格后确定在本律所协助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对律师助理的考核应当严格,公平对待。

第五条 所有律师助理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按照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一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律师证书;

3 、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接待当事人,对案情做出全面、透彻的分析,能够独立办理各类常规案件;

4 、热爱律所和助理工作,积极参与本所组织的各类活动,能认真参加培训,做好听课笔记和结案报告;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在实习期间协助办理不同类型案件五件以上;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硕士以上学历者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为一级助理。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二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2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包括申办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具备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协助接待当事人,对案情做出较全面、透彻的分析,能够独立办理简单案件;

4 、热爱律所和助理工作,积极参与本所组织的各类活动,能认真参加培训,做好听课笔记和结案报告;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在本所实习满6个月以上,协助办理案件三件以上;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连续三个月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三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 、具备较全面理论的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在指导老师的安排下,顺利接待当事人,对案情做出正确的分析,能够独立办理案件相关工作;

4 、热爱律所和助理工作,积极参与本所组织的各类活动,能认真参加培训,做好听课笔记和结案报告;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能参与律师业务,如记录、装订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书,在本所实习满三个月;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九条 律师助理晋升程序如下:

1 、发展与培训部推荐、本人自荐或指导老师提名;

2 、发展与培训部会同行政部审核;

3 、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条 律师助理的晋升级别每两个月评定一次,由发展与培训部负责具体申报。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晋升名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发展与培训部发布公告,公开表彰。

第十二条 晋升手续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律师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 、一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2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2 、二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0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3 、三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8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执行,解释权归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所有。

发展与培训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秀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xx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秀篇3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合伙人会议的最高权力地位,保障合伙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本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合伙人会议依据本规则所做出的决定,本所的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由本所的全体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参加本所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本所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否则,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相关议案的讨论。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议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对于本所的重大事务的讨论表决应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对于一般性的议案应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下列议案必须由本所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所的主任、执行副主任;

(三)、制订或修改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增添及处分本所大型固定资产及其他重要办公设施;

(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及解散;

(六)、变更本所名称、办公场所及注册资金;

(七)、决定律师的入伙、退伙;

(八)、决定本所主任、执行副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

(十)、决定本所有关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

(十一)、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批准本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十三)、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

(十四)、本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第七条 下列议案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一)、决定对本所合伙人以外律师的聘用;

(二)、决定增加或减少办公场所;

(三)、决定先进(或优秀)律师的候选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或律师协会理事的候选人;

(四)、决定当事人的投诉处理结论;

(五)、决定解聘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决定本所的其他一般性事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例会和特别会议。

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每年度六月和十二月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为年度例会。

本所主任认为,在召开年度例会前,有需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议案,可决定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本所合伙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议案联名提请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的,本所主任应当召集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本所章程和本所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损害本所利益或本所合伙人的利益的,过半数的合伙人可以推选一名代表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相关议案应由会议召集人提出,其他合伙人的议案应在当次合伙人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提出。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提出需要当次合伙人会议讨论的议案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通知的形式书面告知本所的全体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制定,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所各合伙人送达,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作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当次合伙人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合伙人逾期提出的议案应由过半数的合伙人决定是否提请当次合伙人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上未被采纳的合伙人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作为未被采纳的合伙人的保留意见,但持有保留意见的合伙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本所合伙人以外的律师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但列席会议的律师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发言应记入合伙人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优秀篇4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

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