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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乡镇廉政诫勉谈话制度]诫勉谈话的后果

时间:2021-11-03 09:39:23 浏览次数:

  【乡镇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乡镇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个人简历范文】

 

  第一条 凡是领导班子和乡村干部任职和有苗头性的问题都要进行廉政谈话,

 

  第二条 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负责谈话。

 

  第三条 乡村一般干部由乡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第四条 谈话方式有两种,一是实行个别谈话,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开展个别谈话,帮助整改提高;二是采取任前集体谈话,任中个别访谈和任后重点谈话相结合,同时进行正反典型案例教育。

 

  第五条 谈话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即有无贪污贿赂、有无吃拿卡要、有无以权谋私、有无不务正业、有无违规公款消费、有无挪用公款、有无工作不在状态、有无执行力不强等,同时让谈话对象作出廉政承诺,对每一次谈话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 谈话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

 

  (四)对群众反映或举报后经查实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五)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的;

 

  (六)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谈话对象:乡机关全体干部、乡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各村常职干部。

 

  第六条 谈话的组织及分工。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乡党委书记负责;中层干部的谈话由乡纪委书记负责;一般干部职工的谈话由纪委委员和部门负责人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七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乡(乡)党委政府 __同意;

 

  (二)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采纳的,应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乡纪委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八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 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 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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