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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以及架构]技术规章的定义

时间:2021-10-24 20:16:46 浏览次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以及架构

 【经理人职场-讯】很多年轻人都有创业的冲动,创业就需要对于公司的创立已经公司制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这方面的知识吧。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科技开发或咨询或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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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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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公司名称和住所;

 ㈡公司经营范围;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㈥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㈦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㈧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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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非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预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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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实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出资证实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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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公司名称;

 ㈡公司登记日期;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㈤出资证实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实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㈡股东的出资额;

 ㈢出资证实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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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理人职场-office.ic____】如果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欢迎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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