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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例文

时间:2021-11-16 09:30:26 浏览次数:

  我们是四川省犍为县出租汽车的经营业主(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实际控制人),也是犍为县旅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将我们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以及犍为县交通局运管所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如实反映,希望得到重视和解决。

  一、犍为县出租汽车行业的现状

  犍为县出租汽车行业始于1998年,当时是以个体的形式出现,由政府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所)向个体经营者售让经营权,各经营者以个体的形式自主经营,后来由于政府政策的’要求,出租车行业不再以个体经营的方式存在,于是犍为成立了两家出租汽车公司(吉达和大众),以前的个体经营者自由选择公司,到公司挂靠经营(经营权与车辆均属个体经营者),此事项以2001年各个体经营者与挂靠公司的挂靠协议为据,公司向挂靠经营者收取挂靠管理费100。00—200。00元/月,以上状况从2001年一直延续至今。

  二、由于犍为县交通局运管所严重的行政不作为,造成犍为县旅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旅安公司)的运营车辆至今无营运手续。

  2001年各个体经营者以其自有的营运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与两公司(吉达公司和大众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后,公司的一系列举措使得各经营者负担越来越重,与公司的矛盾日益突出。2008年7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的“……。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之规定,在当时的城市出租车主管部门犍为县城市建设规划局客管所及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23位车主合股成立了旅安公司。公司成立后,23位车主向主管部门和原挂靠公司提出转户手续申请,但受到原挂靠公司的百般阻挠,致使各车辆无法转户。后旅安公司车主就此事项诉讼至犍为县人民法院,犍为县人民法院(2008)犍为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吉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原告车主将原告驾驶的出租车的户籍变更到原告指定公司;原告出租车的经营权属行政许可范畴,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否定和变更”。故现旅安公司现有4辆运营车辆车辆户籍在旅安公司,但属行政许可的经营权由于判决生效时主管部门变更为了犍为县交通局运管所,犍为县交通局运管所一直以等待经营权新指标投放时解决为由一拖再拖,拒绝办理运营权转移手续,致使旅安公司现有的运营车辆至今长达3年之久无运营手续,这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由于犍为县交通局运管所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致使旅安公司依法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至今未变更,从而导致旅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法年审。

  旅安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犍为县交通局运管所申请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但是犍为县交通局运管所于2011年5月10日时隔一年半之久的时间,运管所才书面通知旅安公司,以旅安公司无营运指标为由不予变更。由于运营指标犍为县在2008年以后就从未新增投放,旅安公司已有的运营指标(现营业的4辆出租车)运管所又不进行划转,这种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行为导致:1。旅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无法年审,致使犍为县工商局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年审为由,将注销旅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旅安公司运营车辆也无法年审,保险无法赔付。这严重损害了各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给各业主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强烈要求:

  1、恳请上级相关部门责成犍为县交通局运管所立即改正行政不作为行为,迅速将旅安公司现有的营运指标划转给旅安公司。

  2、恳请上级相关部门制止犍为县交通局运管所行政乱作为行为,撤销“犍为不予许可[2011]字第01号《不予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书》”,对旅安公司依法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变更。

  3。现在犍为县出租车新增的出租车经营指标已经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即将投放市场,我们强烈要求在公开、透明、平等的基础上用此次新增经营指标解决旅安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使旅安公司尽快走上合法经营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