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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学习辅导资料

时间:2021-11-15 08:52:19 浏览次数:

一、学习资料书目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4、抚发[2010]17号文件

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意见》

5、抚发[2010]16号文件

中共抚州市委《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强对县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抚腐防发[2010]1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廉政准则》释疑

答: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2、《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廉政准则》分为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等4个部分,共18条。

总则部分,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正面提出了必须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等原则性要求,同时也明确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的原则。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分别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8个方面提出了52个“不准”。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重申和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责任,并分别从教育、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并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依据《廉政准则》制定具体规定提出了要求。

总的来看,《廉政准则》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3、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有什么要求?

答: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抓紧抓实。各级纪检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使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切实履行好应当承担的责任。

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承担有关工作的同志进行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廉政准则》,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自查自律和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廉政准则》,努力形成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良好氛围。要抓好制度建设工作,把《廉政准则》的要求细化并融入工作的各个环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廉政准则》,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把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加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使廉洁从政工作贯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形成廉洁从政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要抓好监督检查和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查处工作。各级纪检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使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要特别注意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在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确保《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

三、知识问答:

1、《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哪几种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2、《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意见》(抚发[2010]17号文件)中要求,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查找确定风险阶段,要查找和收集哪五类风险?

答:具体内容是:围绕“人、财、物”管理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从岗位、科室、单位“三个层次”,认真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引发腐败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预警防控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覆盖各级机关、所有岗位的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查找确定风险阶段,要查找和收集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等“五类风险”。

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十种情形之一,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4、《廉政准则》第八条中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中,不准有哪几种行为?

答:不准有以下六种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开;(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5、市委《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强对县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抚发[2010]16号文件)规定,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的职责是什么?

答:“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具体内容是: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事项。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县级党政正职日常监督职责,定期开展对县级党政正职执行《抚州市加强对县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

6、《廉政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廉政准则》具体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