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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分房方案

时间:2022-10-22 16:10:03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分房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3年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分房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分房方案 (一)货币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正房)按“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结合调换系数(见附表 1,下同)”换算成“货币补偿面积”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单价由选定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三方确定的房屋征收基准价:框架 1100元/㎡、砖混 1021元/㎡和砖木926元/㎡),并按完成搬迁的时间先后分不同标准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即: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面积×评估基准价。

 (二)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房屋住房(正房)按实有返购面积在“紫阳花苑”小区或在阁山集镇划地由政府指导村民统建安置房进行等面积购买安置。统建安置房总体原则为:

 1.统建安置房由村民在阁山集镇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建设资金自筹。

 2.统建安置房建设方案必须符合阁山镇集镇总体规划和用地要求,安置房建设方案在综合村民意见基础上由阁山镇、自然资源局和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报建。

 3.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益,安置房建设全部采用建统建楼的方式,不搞一户一宅。全部统一规划建设小高层,具体方案征求大多数村民意见结合规划设计要求后确定。

 4.统建安置房建设规模根据村民拆迁正房的货币补偿面积确定,每户安置面积以村民拆迁正房的货币补偿面积为准(不含商铺和柴草间)。

 5.如户口在本村且无房或拆迁正房面积不足安置房最小户型,可按所选安置房的加权成本价返购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房,返购面积人均住房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由阁山镇、xx村委、xx村村民理事会协商解决。

 6.统建安置房建设地勘、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由市阁山镇牵头负责,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协助。

 7.统建安置房建设具体事宜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的村民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8.统建安置房建设施工队伍由村民理事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由村民理事会与建筑公司商签。阁山镇和市住建局负责指导。

 9.统建安置房具体的分房选房办法结合村民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拆迁房屋时间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村民理事会按照分房选房办法做好安置房的分配安置工作。阁山镇及 xx 村委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10.统建安置房范围内的“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阁山镇负责实施配套建设。

 11.统建安置房的手续办理依据相关政策由市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负责。若产生相关费用,按市政府优惠政策办理。

 12.此次统建安置房建设及安置工作,阁山镇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程服务。

 (三)返购面积、价格、房源及选房顺序、原则

 1.返购面积:按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正房)换算后的“货币补偿面积”按 1:1的比例,确定被征收人安置房的“返购面积”。

 2.返购价格和房源

 (1)“紫阳花苑”小区返购安置房的价格均价为 2150 元/㎡(各楼层按“安置房楼层系数价格差”结算找差),储藏间 1095 元/㎡(7 ㎡以下的)、储藏间 2139 元/㎡(普通的)、可停车的储藏间 2469元/㎡。统建安置房的价格,按统建安置房的加权成本价进行确定。

 (2)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总面积超过“返购面积”时,10 ㎡(含 10 ㎡)以内的,按所选安置房的安置均价购买;10-20 ㎡(含 20 ㎡)以内的,按所选安置房均价的 1.5 倍购买;20㎡以上的,按所选安置房均价的 1.6 倍购买。

 (3)选择在“紫阳花苑”小区安置的房源,按照整栋房屋进行集中安置。

 (四)选房顺序和原则

 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返购”安置房时,安置房分配按“先签协议先选房(同一天签协议的抽顺序签决定)、就近靠档不调档”的原则进行选房。

 六、住房(正房)征收奖励标准

 (一)选择紫阳花苑安置的: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前20 天内(含)签约的,并在签约后 5 天内(含)搬空房屋,购买紫阳花苑安置房时,按返购安置房面积给予 200元/㎡的奖励,购买车库的给予 300 元/㎡的奖励,购买柴草间的给予20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选择统建安置的:按被征收人返购安置房的面积,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前 10 天内(含)签约的,并在签约后 5天内(含)搬空房屋,购买返购安置时,按返购安置房面积给予 500元/㎡的奖励。第 11天(含)至第 20 天(含)签约的,并在签约后 5天内(含)搬空房屋,购买返购安置房时,按返购安置房面积给予30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七、改临时经营的房屋征收

 (一)原为住宅,不属于商业店铺的,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 2年已办理营业证照且实际在经营的,根据其已改为经营场所的正常经营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即在原房屋性质对应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临主商业路的,增加 1000元/㎡;其他临路地段,增加 500元/㎡。

 (二)原为附属建筑物,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 2 年已办理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根据其已改为经营场所的正常经营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即在原房屋性质对应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最高增幅不超过 400元/㎡;属未批违法建筑物的,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214 号)的规定,原则上不予补偿,如被征收人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参照附属建筑物临时性店面认定办法,可考虑在原房屋性质对应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最高增幅不超过 300 元/㎡。

 八、砖木老屋折算面积的认定

 与屋顶层高 2.2 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综合折算系数表”进行折算后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没有楼板的需按 60 元/㎡的标准扣除成本费;与屋顶层高1.6-2.2 米的部分按附属房补偿,面积按 1/2 计算;1.6 米以下的构筑物部分不予补偿。

 九、附属建(构)筑物及村庄附属公用设施补偿

 砖混、砖木、钢棚、钢架结构等附属建(构)筑物,一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成新率不低于 30%。重置价详见附表 2。

 十、残房面积的认定

 对倒塌、破损或灭失的房屋面积认定,根据房屋破损情况按七种折算比例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再按照“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综合折算系数表”计算出货币折算补偿面积。具体详见附表 3。

 十一、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如被征收人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在房屋征收测量组进驻测量时点前未批所建房屋(正房),按房屋总面积 80%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十二、房屋装修、设施补偿

 房屋装修、设施补偿由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装修耐用年限 8—10 年,残值不低于 25%,房屋装修、设施补偿评估指导价详见附表 4、5。

 十三、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 15 天内搬迁完毕,腾空住房。按 800元/户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 2 次。

 十四、临时安置补助

 (一)按被征收正房的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以内(含 100平方米)的按每月 2.5元/平方米计算,超过 10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按每月 2 元/平方米计算;月补偿不足 800元的,按 800 元/户·月补偿。

 (二)安置补助期:选择紫阳花苑安置的,先补助 3个月(现房安置),待政府通知分房后再给予 3个月补助期限(装修期)。选择统建安置的,安置补助期先补助 12 个月,总

 共支付 25 个月安置费。如因政府房屋报建等原因在安置费补助期内不能入住,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期限,以上补助费不按该征迁房屋实有居住户数计算,只按房屋实有建筑面积计算。

 十五、村组议事程序

 xx 村委 xx村村村民代表推选出不少于 7名代表,成立搬迁理事会,全权代理整体搬迁事宜。搬迁重大事宜由理事会进行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征迁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同时,理事会成员按照征迁安置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做好此次征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