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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时间:2022-04-25 19:15:02 浏览次数:

  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密切配合xx集团集团、xx集团对XX建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性。

  2、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决策,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3、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都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避免个人和少数人专断。

  4、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经集团党委、董事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集团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等;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变动处置方案;公司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公司领导人员的及职工的工资、奖金、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公司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2、重要人事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按照管理权限,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选聘、任免、调整、推荐、调动、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XX集团、XX集团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由XX集团、XX集团领导人员的推荐任职和建议免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对外投资、联营、合营、合资、合作项目;融资、担保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所有对外投融资借款、担保,贷款计划;单位固定资产、单笔大宗材料采购、工程款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其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

  二、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分工权限规定,分以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支部班子联席会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1、决策酝酿

  (1)会议议题由总经理、书记、纪检委员根据党政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4)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2、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5)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采取票决制。

  (7)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在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执行决策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与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3)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4)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要经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做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有关部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党支部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3、接受集团党委、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相应会议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主要领导或上级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