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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时间:2022-11-11 08:45: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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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1 - 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指导各县(区)、学校依法实施新颁布的【中小学教 育惩戒规则(试行)】,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 体〞的教育惩戒协同体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 康成长、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 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 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 予以矫治,促使学 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 为。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 校、中等职业学 校 (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 生 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

  第三条本细则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关 条款在具体操作层面进行细化,明确行使程序和注意事情。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以惩促教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 律,注重育人效果。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 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第五条 程序正当原则。重视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保 障惩 -2 - 戒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 尊严。

  第六条适当适应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 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以求最正确育人效果。

  第三章校规校纪制定程序 第七条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是科学实施教育惩戒的前 提条件。学校制定和完善校规校纪,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 点依法进行,避免千校一面。

  第八条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 民主,自下而上,广泛征求教职工、学 生和学 生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下称家长)的意见。

  第九条 有条件的学 校,可以组织由学 生、家长及有 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听证会参加人数由学 校根据听证 内容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学 生代表人选由学 生推荐产生, 听证会学生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 第十条校规校纪应当提交校级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 育部门备案。学 校应及时公布校规校纪并做好宣传讲解工 作,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第^一条 班规或班级公约由教师组织学 生、家长以 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报学 校备案后施行。

   -3 -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应当根据学校实际,建立校纪校 规执行委员会。校纪校规执行委员会一般由学 校分管负责 人、德育处(政教处)负责人、班主任代表、学 生代表及 家委会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校方外聘律师、法制副校长作为 执行委员会法律顾问。校纪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 7-9 人,主要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 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四章 教育惩戒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面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 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屡次违反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 响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 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 理;

  (二)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的;

  (三)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 生守则的;

  (四)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 或者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 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 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 - 第五章教育惩戒种类 第十四条根据程度轻重,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 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 生;

  (二)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 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

  (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 恶劣,且必须是小学 五年级以上的学 生。

  第六章教育惩戒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发现学 生 存在【中小学 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所列情形,可 以依据【中小学 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关条款所列措施 实施教育惩戒。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 生,可依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所列措施对其实施 一般教育惩戒。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后,教师可以视情选择适 合时机告知家长。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严重的学 生,可依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九条所列措施对其实施 较严重教育惩戒。实施较严重教育惩戒后,教师应当在事发 当日告知家长。

   -5 - 第十八条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可以依据【中 小学 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所列措施对其实施严重 教育惩戒。具体采用何种教育惩戒措施由校纪执行委员会作 出决定。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 学生,学 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 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 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的纪 律处分。

  第十九条拟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学校应当提前告知学 生及家长。告知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 口头告知。告知时学 校至少有两名教师在场, 如有必要,可以将告知内容进行录音录像。一般情况下不建 议采用口头告知方式。

  (二) 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学 校向学 生及其家长进 行口头告知的基础上,再出具书面告知单。

  (三) 完全书面告知。遇特殊情况,无法进行面对面告 知,或家长主动要求完全书面告知的,学 校可以采用完全 书面告知方式。

  第二十条拟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学校应 当向学 生及家长出具书面告知单,告知内容一般包括:学 生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学校拟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所 采用的主要措施及相关依据、校方要求家长配合的相关事项, 同时还应告知学 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 生或者家长有 申请听证的权利, -6 - 以及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具体程序。

  学 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 校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一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听证应当在 收到学生或者家长听证申请后 20 日内进行。学 校应当于 听证 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 员名单等事项。听证工作由学 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牵头组织 实施。

  第二十二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 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于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 和鼓励;学 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诚恳认错、 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具体由 学校校纪执行委员会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 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成立学 生教 育保护辅导小组,由学 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处(政教处) 负责人、心理健康教师、经验丰富的班主任代表组成,如有 需要,可聘请市内心理学 专家、校方外聘律师、法治副校 长等专业人员协助帮扶,针对有需要的学 生进行专门的心 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和职业高中学校可 以设置一间用于教育保护辅导的专门场所。场所尽量选择二 楼以下的低楼层,室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等。学 校也可以 利用心理辅导室已有条件,开展教育保护辅导工作。

  第七章教育惩戒申诉程序 -7 - 第二十五条 学 生及其家长对学 校依据【中小学 教 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学校提起申诉。提起申诉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 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送达地址、通讯方式以及申诉的事 实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学 校应当成立学 生申诉委员会。学 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 生代表以及家委会代表、法制副校长等校外 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学校可邀请外聘律师为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学 生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 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具体依据【中小学 学 生申诉办法】 (舟教基[2017]45)受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 生申诉委员会进行复查时,设立临 时复查小组,由学 生申诉委员会内未参与本次教育惩戒或 纪律处分的成员组成,按照多数决方式作出复查决定。临时 复核小组人数应为单数。

  第二十九条 学 生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复查。

  学生或家长认为临时复查小组成员中有与本次复查事项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 学 生申诉委员会临时复查小组应当对学 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 撤销原教 -8 - 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 生申诉委员会将复查决定于作出后 7 日内向申诉书中写明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第三十二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向学 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教育惩戒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校纪校规执行委员会受理、初查审核、调 查教师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所列 规定的家长投诉、上级交办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查教师无过错的,学 校不得因教师实 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发现家长威胁、 侮辱、伤害教师的情形,情节轻微的,学 校应要求家长在 一定场合向教师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报主管教育部门处 理;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查教师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 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学 校应当予以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的,报主管教育部门,并视情暂停履行职责 或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学生教育惩 戒备案 -9 - 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不合法、不合规的 规定;建立受理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决定不服提起复核 申请的受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每学 期末,学 校应当将学 生受到【中 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 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