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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唐朝“三司推事”

时间:2021-11-07 09:03: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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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的“三司推事”

  唐朝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正副长官为尚书和侍郎,职掌案件复核权,即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在审核中如有可疑,可驳令原机关重审,也可直接改判: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也参与对重大案件的审判。

  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必要时皇帝还命令刑部会同中书、门下二省集议,以示慎重。次要的案件或地方上的大案不便解送京城,则派遣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使”,前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