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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德国技术移民

时间:2021-10-22 08:43:52 浏览次数:

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解读德国技术移民》这篇文章,仅供大家参考!!!

几年前,德国各党可以说达成了几点共识,一是,随着德国的老年化,劳动力占人口比例越来越小,德国有必要向移民国家方向发展;二是,德国需要的不再是60年代那样的普通劳动力,而是高水平的技术人才。于是德国政府推出了以IT行业专业人才为主,5年内发放5万张绿卡的政策。结果,这个绿卡行动可以说是半途而废了。但在绿卡行动期间讨论与两获通过的移民法在这一点上却几乎没有什么争论。

联邦内政部在移民法完全通过前发表在自己网站上的“移民法细节”一文里是这样介绍这条新规定的:“为高级专业人才安排了从一开始就给长期居留的可能性,他们可以立即获得落户居留。同时或事后来的家庭成员有权从事一个工作。”

技术移民问题集中体现在移民法第19条里。第19条的标题就是“给高级专业人才的落户许可”。

第19条第(1)款内容是:“ 在特殊情况下可给拥有高级专业水平的外国人颁予落户许可,假如联邦劳动局根据第39条同意,或据42条的法律规定或国家间协定规定不需要联邦劳动局按第39条给予同意,假如融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活状态和生活保障可以在没有国家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的设定是合理的。州政府可以决定,根据第1款颁予落户许可需要州机构的批准,还是由它指定的一个机构来批准。”

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说白了就是: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级人才可以一进德国就获得无限期的居留“落户许可”;所谓“特殊情况下”就是要真正是高级人才;需要由州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管理*来审批有关人是否真是“高级人才”。

这个卡“绿”得有点难

第19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称为“拥有高级专业水平”三种人。

第一种人:“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科学家”(原文:Wissenschaftler mit besonderen fachlichen Kenntnissen.)

第二种人:“身处突出位置的教学人士或身处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员”(原文:Lehrpersonen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oder wissenschaftliche Mitarbeiter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第三种人:“具有特殊职业经验的专家和处于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其收入至少相当于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的两倍。”(原文:Spezialisten und leitende Angestellte mit besonderer Berufserfahrung, die ein Gehalt in Hoehe von mindestens dem Doppelten der Beitragsbemessungsgrenze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erhalten.)

什么是“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呢?这是德国设定的一条线:年收入超过这条线,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继续享受法定医疗保险,而只能或“志愿”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或另投私立医疗保险。这条界线每年有所浮动,2004年执行的是41850欧元。

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得到德国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的高级人才,年收入必须高于83700欧元,按13个月算,月(毛)收入必须在6400欧元以上。

另外一个问题是:这个工资条件是写在第3款里的,光从字面上看,这个条件只适用于第三种人,而前两种人不受此限。但各地外国人局和州有关机构可以有另外的理解。可以想象,即使可以理解成只限于第三种人,各地对前两种人的工资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至少不会允许离此太远。这个限制条件的适用范围应该会在移民法执行条例里进一步明确。

还有一点需要重提一下,在“解读(1)”里已经提到,由于取消了“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现在只剩下无限期的居留,不再有永久的居留,因此,可以说“绿卡”在德国已经不再存在,或至少可以说,这个“绿卡”的“含绿量”不再是24K。

工作居留

除了高级技术人才,什么样的中国人可以拿到德国的工作居留呢?从近年和目前德国的情况看,一是德国企业和机构的员工;二是各中资企业和中国人办的企业的员工,其实两者可以归为一类,即都是“德国企业”。以上两方面包括了将来在德国毕业的中国大学生;三是各中餐馆的厨师;四是德国人或在德国有居留权的中国人的家属;五是临时性的劳工,比如一年前在多特蒙德拆除大设备运往中国沙钢的那500名中国工人和工程师(在德居留约一年)或在一些地方建设中国园林的专家工人。

移民法里对工作居留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款“联邦劳动局的参与”里。这一节包括第39至42条共4条。第39条“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处。

作为颁予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的前提)的前提,在第39条第(2)款第1点中规定了a)、b)两项。

a)项的规定是,不可以通过雇用外国人对劳动市场有负面影响,尤其在就业结构、地区体制和经济行业方面。这一项的规定十分笼统,但是在适当时候或许可以成为某些*的某种借口。

b)项的规定是:该工作位置没有德国人、或拥有优先权的外国人(比如欧盟国家成员或拥有有落户居留的中国人及其家属及德国人家属)可以占有。这条规定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在德国求职的中国人必须有其独特性,比如某种工作非他(她)不可,非中国人不能做,非有这方面在中国的经验不行,非有其在中国的关系不可等等。中餐馆的厨师工作也是有独特性的,当然这方面已有两国间的协定作出具体规定。在德国求职的外国人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劳动局说,要等一个月,看有没有德国人(或其它欧盟国家的人)要占用这个位置。然后由该劳动局登广告寻找。如果你的未来雇主光说,需要一个会中文的人,那是不够的,因为不难找到一个学过中文的德国人、欧盟人或已经变成德国人的原中国人。所以,用外国人的理由必须要想充分了。

第39条第(2)款第2点实际上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某个工作位置由外国人来占据必须是对劳动市场政策和融合政策负责的;二是,所雇用的外国人的劳动条件不可跟德国人比“不利”(即不平等);三是,雇用外国人的企业须把给有关外国人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工作条件告诉劳动局。

第40条是“拒绝原因”。劳动局可以拒绝给予工作许可(从而该外国人也就得不到或不能延长居留许可),可以拒绝的理由包括:工作关系是通过一种不允许的工作中介或不正当的求职过程产生的;该外国雇员想要作为租借员工工作。

第41条“撤消批准”值得注意:假如该外国人被雇用的条件比可比的德国员工的条件不利(不平等),或符合上述“拒绝原因”里的几条,可以撤消已经给予的工作许可。

比如,如果一个中国公司雇用了一个全天工作的员工,每个月只给300欧元(不是实习),劳动局就可以拒绝给他(她)工作许可。这也是移民法要求雇主向劳动局提供给所雇用外国人的工资、工时等数据的原因。

第42条说的是联邦经济和劳动部在哪些问题上须在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在哪些问题可以自己单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