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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托管协议书例文

时间:2021-10-13 09:17:26 浏览次数:

  托管方: 受托方:临沧市大理商会 姓 名:

  身份证号:

  地 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托管方与受托方共同发展壮大,现托管方与受托方欲就资金托管事宜,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第二章 托管方及托管资金

  第二条 同意向受托方托管资金人民币 万元( 万圆整);托管方托管的资金不低于一万元,不设上限,但必须是一万元的整数倍。

  第三章 托管方的权利

  第三条 托管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监督托管资金的用途;

  (二)可适时向受托方查询账目;

  (三)有权追加托管资金,并不受数额限制;如追加托管资金,则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资金托管协议》

  (四)每次结算前,托管方所获得的利息收益应当计入其原有的托管资金,托管方对新增的托管资金享有与原有托管资金同等的权利;

  (五)经受托方审核同意借款后,有权按照月利率2.5%支付相应利息;

  (六)结算时,在扣除受托方管理费用后,有权按照托管资金的`比例获得相应收益;

  (七)经受托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前可退回不超过70%的托管资金;

  (八)有权向受托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托管方的义务

  第四条 托管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于2011年8月3日前将托管资金交付受托方;

  (二)在向受托方借款时应当提供高于借款本金数额的财产担保,同时提供至少2名担保人;

  (三)未经受托方同意,不得退回任何托管资金;

  (四)托管方不得将受托方借给的资金转借给其他社会成员牟取私利;

  (五)在受托方合理履行托管义务期间,应当理解并支持受托方的各项决定。

  第五章 受托方的权利

  第五条 受托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收托管方交付的托管资金;

  (二)有权委托商会成员对托管资金进行专门管理;

  (三)托管资金借给商会成员或其他社会成员,由受托方决定;

  除利息条件外,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出借给商会成员;

  (四)托管资金借给商会成员时,有权要求其提供价值不低于借款本金120%的财产担保以及至少2名担保人,并可按照月利率2.5%收取相应利息;

  (五)托管资金借给其他社会成员时,有权要求其提供价值不低于借款本金150%的财产担保以及至少2名担保人,并可按照不低于月利率3%的标准收取相应利息;

  (六)结算时,有权收取全部托管资金所获收益0.5%的管理费用。

  第六章 受托方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管好托管人交付的托管资金;

  (二)受托方出借托管资金时,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以及至少2名担保人;

  (三)受托方出借资金时,应当按照托管方的托管资金(含新增的托管资金)比例进行出借;

  (四)每次结算前,应当将托管方的利息收益计入其原有的托管资金;

  (五)适时向托管方通报托管资金状况。

  第七章 收益的分配及损失的承担

  第七条 对于托管资金的运作,每年结算一次。

  第八条 托管资金产生收益时,首先由受托方按照收益的0.5%提取

  管理费用;剩余收益由托管方按照托管资金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托管方结算时获得的收益,可以领走,也可以作为新的托管资金托管给受托方。将收益托管给受托方的,应当签订书面《资金托管协议》。

  第十条 如受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出借托管资金后无法回收,则受托方不承担责任,有关损失由托管方按照托管资金的比例承担;如受托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出借托管资金导致无法回收,或者因受托方管理不善等其他原因导致托管资金损失,受托方应当向托管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如托管方未如期向受托方交付托管资金,则受托方有权单方终止与该托管方的托管协议。

  第十二条 如托管方将受托方借给的资金转借给其他社会成员牟取私利,则应当向受托方承担所借资金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的其他违约情况,违约方除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相应赔偿数额的3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本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理事换届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如需补充、变更或者提前终止,应经托管方与受托方协商一致后另行书面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托管方或受托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争议发生时,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则应当向临沧市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托管方与受托方另行协商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托管方及受托方各执一份,自托管方与受托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托管方: 受托方:临沧市大理商会 地址:临翔区海关小区18幢

  法定代表人:张若云

  执行会长:张政健

  电话:0883-2144988

  签订时间:201X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