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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1-10-10 08:52:51 浏览次数: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 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2单元16层160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6.6平方米,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被告应在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71049元,剩余610000元购房款被告应在2014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另行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直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27104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610000元的购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