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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论文文献综述

时间:2021-09-15 09:43:47 浏览次数: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学界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问题提到一个较高的层面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但有关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则各国学者观点不一。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在《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一书中写道:“国家赔偿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国家应该为公民提供保护。”施奈德认为,犯罪被害人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国家没有能保护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社会成员之间组成了一个共同体,如果他们其中的某一成员遭到犯罪的侵害,其他的社会成员就必须分担其损失。各国法律既然都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那么,国家就应该为公民提供保护,防止犯罪的发生。因为罪犯常常无法赔偿他所造成的损失,为被害人着想,应当赞成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并且他进一步的提出,国家未能保护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但国家至少能够通过刑事司法制度为被害人提供一个使他们感到舒适、方便和安全的环境。

  而日本的菊池幸一在《新犯罪学》一书中对于国家救助的理论基础却持不同的观点。他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其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让社会全体平等负担犯罪被害的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与其说补偿制度的实质是基于国家社会的责任的补偿,还不如说是对生活因被害而困苦的人的一种保险,该制度兼具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性质。

  就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美国学者艾尔弗雷德•s•雷格尼里在《1979年美国国会的被害人立法情况》中写道:犯罪被害人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是被遗忘了的角落,在每一个可想到有援助和支持作用的方面,都给予了被告人,这包括法律代理的自由,辩护权,平反和许多其他的服务。他认为,被害人的权利因犯罪人的行为而遭受严重侵害时,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援助,这与提倡的权利对等、权利均衡的观念是不相等的,因此要给犯罪被害人同等的法律援助。

  经过学者们奔走呼吁与各个国家实务部门的努力,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在国际社会引起普遍的关注与各国的合作。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被害人提供金钱上的补偿,并且XX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学会召集世界各国的被害人学专家,为联合国起草了“为犯罪、滥用权利和恐怖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由此可见,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已经取得国际上普遍的支持与认可。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上世纪90年代中期郭建安编写了《犯罪被害人学》一书。在该书中作者介绍了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历史、理论基础和美国的相关经验。与此同时,作者还提出了在我国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紧迫性。郭建安认为: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目的,在于强调国家对控制犯罪和补偿犯罪被害人的责任,使不能获得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最大程度地从被害后果中得以恢复,尤其是对暴力犯罪中的杀人、人身伤害、xx等引起严重后果的案件的被害人及家属予以赔偿。1但该书更多是侧重于对他国经验的介绍,并没有就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没有做具体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