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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刍议】债权受让人

时间:2021-10-22 13:52:08 浏览次数:

 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刍议

 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刍议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法

 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受 让人在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无果的情况下,可否迳行申请 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笔者试对这一问题做一粗浅的分析,以 求教于大方。 一、问题阐述 从申请执行权的性质上讲,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是权利人要求国家运用强制 力实现其私权利的行为,是公法上的权利;而一般的民事诉 权仅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请求国家确认其实体权利的 权利。因而后者的启动对主体的要求仅仅是 “具有诉讼利益”即可;前者则明确的限定在执行名义直接确定的权利人。法 律唯一规定的申请执行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张的情况就是上 述权利人的继承人或者承受人。 对此处的“继承人和承受人”不能作扩大的解释,亦即只有发生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分 立、合并等事由,而不包括一般的基于当事人的合议而发生 债权的让与中的“受让人”。所以程序法上,债权的受让人 申请执行存在障碍。 二、对策。 首先,作为合同义务的债权的转让后的申请执行。这里转让债权本身就是转让人与 受让人订立的合同义务,从受让人是否应支付对价来区分, 又可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 其一,对于无偿的债权转让, 转让的是申请执行的权利还是经强制执行后得到的实际利 益,对受让人的效果是相同的。而且,因为转让人和受让人 之间并无利益冲突,所以由转让人申请执行后,受让人可作 为转让人 ( 即申请权人 ) 的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代理转让人取 得执行利益,即可完全实现转让债权的目的。

 其二、对于 有偿的债权转让,因为在转让债权之外,受让人可能已经支 付或者将要支付转让债权的对价。所以,可以讲在转让人与 受让人之间,是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如果仍由转让人申请执 行并取得执行利益,那么受让人受让该债权的目的就很可能 因转让人的恶意而落空。所以受让人必须要么对强制执行的 债权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由其自己作为申请权人申请执行。

 但是,如前所述,受让人凭债权转让的协议直接以自己的名 义申请法院执行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有给付内容的生效 法律文书,有着程序上的障碍,不能有效的启动强制执行程 序;而受让人亦不能凭借私权利要求执行法院保全转让人通 过强制执行程序可能得到的执行利益。所以,受让人欲取得 保全执行利益的法律凭证,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具体而 言,受让人可以通过诉前或诉讼保全的方式保全转让人的执 行利益,而后通过诉讼最终将被保全的利益归属于他。

 其 次,作为代物清偿方式的债权受让后的申请执行。转让债权 本身并不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直接目的,只是在双方达 成合议的情况下,转让人转让债权以代替他应对受让人履行 的合同义务。合同义务的履行可以称这为“本旨履行” ,而转让债权的行为可以称之为“替代履行” 。如果本旨履行并

 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 转让债权以替代履行的合议,只能被理解为对原合同的合议 修改。即以新的履行方式代替原来约定的履行方式。该转让 债权的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有债的效力,对债务人也仅有实 体法上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本身并不当然产生转让申请执 行权的效力,不能以受让人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只能 采取上述对有偿转让债权的方式处理。